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的主體
按照我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第3條的規定,中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創作的布圖設計,依照本條例享有布圖設計權;外國人創作的布圖設計首先在中國境內投入商業利用的,依照本條例享有布圖設計權;外國人創作的布圖設計,其創作者所屬國同中國簽訂有關布圖設計保護協議或共同參加國際條約的,依照本條例享有布圖設計權。
(二)客體條件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必須具備獨創性。
布圖設計應當是作者依靠自己的腦力勞動完成的,設計必須是突破常規的設計或者即使設計者使用常規設計但通過不同的組合方式體現出獨創性時,都可以獲得法律保護。
(三)方式和程序
目前,世界各國主要采取三種取得方式:自然取得,登記取得,使用與登記取得,大多數國家采取登記取得制。我國也采取登記制度。
取得的程序:
(1)申請:向國家知識產權行政部門提交申請文件;
(2)初審;
(3)登記并公告;
(4)對駁回申請的復審;
(5)登記的撤銷。
(四)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申請階段需提交的材料:
(1)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登記申請表。
(2)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復制件或者圖樣。
(3)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已投入商業利用的,提交含有該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集成電路樣品。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在申請日之前已投入商業利用的,申請登記時應當提交4件含有該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集成電路樣品。
(4)國家知識產權局規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