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標志,又稱原產地標志(或名稱),《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以下簡稱TRIPS協議)第22條第1款將其定義為:“其標志出某商品來源于某成員地域內,或來源于該地域中的地區或某地方,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其他特征主要與該地理來源有關”。我國2001年修訂后的《商標法》也增設了地理標志方面的規定,其第16條第2款規定:“前款所稱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于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人為因素所決定的標志?!睆腡RIPS協議和我國《商標法》可以看出關于地理標志的定義基本上是相同的:地理標志是表明某一種商品來源于一成員方地域內,或此地理內的一地區并且該產品的特定品質、信譽或其他特征,主要與該地理來源相關聯的標志。
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于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
商標中有地理標志或者與地理標志相同或者近似,而其指定使用商品并非來源于該標志所標示的地區,容易導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的,不得注冊;但是,已經善意取得注冊的繼續有效。
基本特征
知識產權都具有地域性,只有一定范圍內才受到保護,但地理標志的地域性由顯得更為強烈,因為地理標志不僅存在國家對其實施保護的地域限制,而且其所有者同樣受到地域的限制,只有商品來源地的生產者才能使用該地理標志。
地理標志可由商品來源地所有的企業、個人共同使用,只要其生產的商品達到了地理標志所代表的產品的品質,這樣在同一地區使用同一地理標志的人就不止一個,使得地理標志的所有者具有集團性。
地理標志作為一種標記與一定的地理區域相聯系,其主要的功能就在于使消費者能區分來源于某地區的商品與來源于其它地區的同種商品,從面進行比較、挑選,以找到商品的價值與使用價值的最佳切合點,購買到自己想要的商品。
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是影響地理標志的主要因素。其中,自然因素是指原產地的氣候、土壤、水質、天然物種等;人文因素是指原產地特有的產品生產工藝、流程、配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