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經有一位當事人推開我辦公室的門,很客氣地表示想請教點事情。一問之下,原來這位老兄兩年前曾在村里辦個了席墊加工的廠子,還起了個名字,不幸的是開張兩個月后廠子起火,一切灰飛煙滅。修整了大半年,這位老兄重新開張,當然還用了之前的名字??墒遣痪们傲硪晃焕相l突然告他商標侵權,要求賠償。原來大火后他忙著處理后事,人家卻急著到商標局申請了商標。如今商標獲準注冊了,就來打他侵權了。當然這都是一面之詞,但看老兄那張懇切又無辜的面孔,看上去挺像真的。只是我們不靠“看上去是真的”審理案件,我們以事實為依據審理案件,要求提供證據證明事實。
并不是只有村里出來的人才不懂得申請注冊商標,某些看上去很有知識的人物,在商標問題上懂得的也不會更多。不久前審理的“”商標(以下稱訴爭商標)案件,是吳季剛提起的。這位吳先生(JASON WU)聲稱自己是當今世界最著名的青年華裔時裝設計師之一,是“JASON WU”高級時裝品牌的創始人??墒?,在中國大陸,在服裝商品上,“
”商標卻被一個姓楊的人提出了申請注冊。好在知識總是能改變命運的,知道亡羊補牢,還能為時未晚。這位吳先生及時向商標局提出了異議申請,請求不予該商標核準注冊。商標局裁定異議理由不成立后,又按期向評審委提出了異議復審,并且提交了相應證據。
當然,那位楊先生也不含糊,答辯稱其絕無搶注別人的商標的意圖,該商標絕對是其獨創,充其量也就是受到了影視明星JASON WU(吳京)的影響。而且還提供部分發貨單、產品宣傳冊、畫冊、宣傳單張,作為商標使用證據。
吳先生當然不服,立刻反駁說該商標不僅在文字部分抄襲了他的姓名及品牌,其圖形部分也與其使用的“W圖形”相同,而且楊某某還曾表示可以將該商標高價轉讓給他。
雙方對質完畢,下一步就需要商評委做出裁定了。但如果某一方想贏,證據就很重要。好在吳先生的證據還比較給力,包括了其本人及服裝品牌簡介及中文翻譯;國家圖書館出具的訴爭商標申請日之前中國大陸有關吳季剛(JASON WU)的中文報刊雜志檢索報告;中國香港地區、臺灣地區有關吳季剛(JASON WU)的報刊雜志報道;韓國、日本、美國、印度尼西亞關于吳季剛(JASON WU)的報道及中文翻譯等。
通過對雙方提供的證據審理,評審委最終認定以下事實:“JASON WU”系吳季剛的英文名。在訴爭商標注冊申請日前,吳先生創立了其個人品牌“JASON WU”,并于2006年2月在紐約發布了第一個個人時裝系列。2009年1月,米歇爾·奧巴馬在奧巴馬就職舞會上所穿的禮服及2009年3月米歇爾·奧巴馬作為《VOGUE》雜志封面人物時所穿的服裝均由其設計。羊城晚報、新京報、汕頭特區晚報、競報、生活報、新民晚報、長江商報、明日風尚等報刊雜志均對吳季剛(JASON WU)及其服裝品牌“JASON WU”進行了報道及介紹?!癑ASON WU”品牌產品包括女裝、手袋、首飾、絲巾等。
而楊先生為廣州市某某商貿發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該公司經營范圍含批發、零售箱包、服飾、飾品等。
在查清的事實基礎上,商評委認為吳先生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其“JASON WU”商標在服裝類商品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訴爭商標的英文部分與該商標完全相同,并均指定使用在“服裝”等商品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且楊先生作為同行業者,應當知曉吳先生及其“JASON WU”品牌,其申請注冊“JASON WU及圖”商標的行為已構成《商標法》所指“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之情形,裁定楊先生的“JASON WU及圖”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從商評委裁定的結果看,吳先生贏了,但他付出了比及時注冊商標多得多的時間、精力、金錢。而且楊先生已經起訴到法院,他還得繼續在法庭上陳述理由,還得繼續付出時間、精力和金錢。
其實我講這個故事,是想說明這樣的案件完全是可以避免的,我也衷心希望這樣的案件少一些。因為這件案子付出的不僅是吳先生的時間、精力和金錢,還有若干行政人員和司法人員的時間、精力,而行政人員和司法人員是納稅人供養的。所以大而化之地說,付出的是每一個人時間、精力和金錢。而避免這個案子的方法很簡單:商標使用人及時申請注冊!
及時申請注冊的內容其實也很復雜,包括在哪些地區和國家注冊,在哪些商品和服務上注冊,講起來半天恐怕也不夠???,以后慢慢說吧。反正我的職業病已經很重,隨時準備嘮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