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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正案例分析】——運用知識產權制度
    發布時間:2019-12-04

    當前對外經濟飛速發展的時代,無論在國內,還是在國外,越來越多的涉及到有關知識產權的爭議和糾紛。隨著對外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入,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顯的格外重要。

    現就紹興市中正商標事務所昨天收到商標評審委員會的一份異議復審裁定書,這一成功案例,作一些商標知識的普及以及提醒。

    2008年2月,紹興劉某向國家商標局提交了“壇頭酒”商標在酒、黃酒商品上的注冊申請。商標局于2009年12月27日,公告了該商標的注冊申請。紹興某企業接到相關通知后,急匆匆找到紹興市中正商標事務所,如果“壇頭酒”商標獲準在酒上的注冊,那么意味著今后任何酒產品都不能打“壇頭酒”的標識。這對于所有酒企業來講,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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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隨后,該企業委托中正所于2010年2月,向商標局提交了異議申請。被異議人劉某作了答辯。2012年1月,商標局認為“壇頭酒”商標具有顯著特征,裁定該商標依然獲準注冊。

    紹興企業不服,再委托中正所于2012年2月向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異議復審申請。中正所多方面收集資料,從《紹興市志》到其它各種書集,多方面證明“壇頭酒”為酒的一種包裝貯存形式等,以及江浙一帶的地方方言用詞等,作為商標,缺乏顯著特征。同時,對江浙一帶的酒企業發展不利。證明資料多達幾百頁,中國釀酒工業協會等行業協會都出具證明,證明如上證據。

    被異議人劉某未進行答辯。

    2014的4月25日,紹興市中正商標事務所收到了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書。商評委認為,“壇頭酒”在酒商品上缺乏商標的顯著特征,消費者難以將其作為商標識別,該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故裁定,該商標不予注冊。

    【中正】分析:

    1、本案歷經六年多,如果商標申請人劉某確實想注冊商標用于實際使用,那么最好取一個具有顯著性和獨創性的商標,這樣可以順利取得商標權,從而可以有利自己的生產經營,而不要白白浪費這么多年。

    2、商標申請后,如有名稱地址的變動,最好及時申請商標變更。本案中,劉某在異議復審階段,商標評審委員會將答辯通知寄給劉某,而劉某因地址不符,紹興的郵局將通知退回,從而錯過了答辯機會。

    3、商標局認為該商標有顯著特征,而商標評審委員會最終裁定該商標沒有顯著性。從商標行政機關的審查來看,商評委的審查更為注重實際,更多考慮申請人的權利,更多考慮商標是否有惡意注冊的主觀,考慮在先權利等。我所從我們的案件裁定結果看看,商評委裁定我們案件的成功率遠遠高于商標局的,達80-90%。

    所以,企業在遇到重要商標糾紛的時候,一定要堅持下去,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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